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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合理开发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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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石油和煤炭之后,我国对矿产资源税再次进行调整。根据财政部、国税总局日前下发的通知称,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7年2月1日起,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。

此外,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则进行了整体性的下调。其中,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;南方海盐、湖盐、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;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;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,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,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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